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设施农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的下属分支机构,是以全国从事设施农业领域的科研、教育、生产、设施装备制造及施工单位为主体,以及与设施农业有关的其他类型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非经营性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服务并支撑中国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政府有关发展设施农业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开展行业协调、规范与技术及产业促进工作;在政府、市场与行业从业企业之间搭建桥梁和纽带,促进信息交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设施农业科研、生产的合作交流及相关管理,推进全国设施农业综合水平整体提升。
第三条 分会接受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的领导和监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分会具有组织协调、信息沟通、咨询服务、自律监督等职能,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行规行约,提高行业自律和诚信水平,建立行业竞争秩序;
(二)组织研讨设施农业发展需求,参与设施农业产业规划、装备制造标准和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与有关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推进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三)进行行业统计分析,收集、整理行业信息及政策诉求,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设施农业领域产品与服务质量的评价工作,开展行业内企业的信用和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为用户选择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
(五)组织技术培训与交流,搭建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设施农业装备、设施栽培技术、设施栽培生产三者的互动,推进设施农业领域内农机与农艺融合;
(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内外产品与技术的交流,为会员拓展国际市场提供协助;
(七)组织设施农业人员的技术、专业技能的培训教育工作,搭建专家咨询平台,为工程建设队伍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八)承办政府部门及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机构和个人;
(二)从事设施农业装备、工艺、管理技术研究工作的机构和个人;
(三)从事设施农业装备生产、设施农业建筑建设以及相应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四)与设施农业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与机构。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分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可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分会的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对所提供的资料和专利技术有要求保密、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分会的管理办法,执行本分会会员大会和分会委员会的决议;
(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的统计信息和其他供交流的资料,提出发展设施农业的研究开发、标准规范、经营管理、生产运营工作的建议;
(四)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分会确定的工作事项;
(五)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每年6月底前缴到中国农机化协会)。
第八条 会员有退出分会的自由,经向分会书面提出退会申请准予退会。对不履行会员义务,每届委员会期间两次不参加分会活动,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经分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请协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分会设委员会,分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特殊情况由分会委员会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定和批准分会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与规定;
(二)审定和批准分会制定的对行业具有约束力的行规行约;
(三)选举产生分会委员单位,组成分会委员会;
(四)审议分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方针和财务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分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分会委员会是分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分会委员会领导并执行分会工作,分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分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和通过分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审查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委员单位的临时增补和变更;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讨论决定分会的管理制度修订和调整;
(七)讨论并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分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产生,是分会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主任委员的职责是: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和分会委员会;组织贯彻实施会员大会和分会委员会的决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四条 分会秘书长主持分会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为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及分会委员会的决议;
(二)编制分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向分会委员会及会员大会报告;
(三)聘任工作人员;
(四)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五)制订和修订分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及会籍管理工作;
(七)督促会员向总会交纳会费,负责日常开支的审批及管理;
(八)组织完成协会或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分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通讯文印等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为五年,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业务范围的行业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分会不单独设立财务,由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财务代管理,实行报账制。
第二十条 会费标准:主任委员单位10000元/年,副主任委员单位6000元/年,委员单位3000元/年,一般会员单位1500元/年,个人会员500元/年。
第六章 办法修改和分会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分会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农机化协会审查同意后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4 年5月27日设施农业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分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和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章程相悖处,以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章程为准。